1.国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其行使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立法主体与立法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立法主体是指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这包括:
(1)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如外国的议会或国会,以及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制定宪法的制宪机关。
(3)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机关。
(4)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国家机关。
2.立法机关则是指专门行使立法权或主要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的立法权限是法定的,代表着国家行使立法权。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享有部分立法权限的机关都是立法主体。
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其优点在于:
1.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治理的分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治理职能。
2.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因为地方立法更加贴近实际,能够更好地反映地方特色和需求。
3.有助于降低立法成本和风险,因为地方立法可以更加灵活和迅速地应对地方问题。
4.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竞争,推动制度创新。
然而,地方立法权也存在一些缺点:
1.泛立法倾向明显,可能导致立法繁琐细密,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
2.重复现象明显,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和立法效率低下。
3.地方特色不足,立法质量不高,可能无法满足地方的实际需求。
4.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作用下,可能导致法律冲突现象突出,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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