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如经追偿无法获得的,可以向其他各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承担内部约定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可追偿一半的份额。
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不履行时,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若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且未明确约定保证份额,则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
1.在连带保证中,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长短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限制。
2.若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时,保证责任转化为保证之债。
4.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从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在连带保证中,共同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且该行为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
2.共同保证人之间应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若无约定,则按份承担保证责任。
3.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4.追偿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追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共同保证人也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确保债权人和其他保证人了解追偿的情况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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