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人身损害诉讼时效已经改为3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从当事人受到人身侵害的时间算起,有3年的时间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2.在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的,例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其他影响诉讼时效的因素。
3.在这些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断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等影响诉讼时效的因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生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的延长则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给予权利人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3.在计算诉讼时效的启点时,一般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果伤害明显,则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如果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则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启点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这意味着,当受害人遭受了明显的人身损害时,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2.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就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诉讼时效则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3.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这意味着,如果受害人的伤害不明显或者在受伤害时未曾发现,诉讼时效则从伤势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总之,在计算诉讼时效的启点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受害人能够及时发现并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会从受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受害人未能及时发现或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则可能会从其他时间点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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