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州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
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
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
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
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
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
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
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
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 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 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 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 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 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七级城镇标准:33090×5年×40%=66180农村标准11669×5年×40%=23338
六级城镇标准:33090×5年×50%=82725农村标准11669×5年×50%=29172.5
五级城镇标准:33090×5年×60%=99270农村标准11669×5年×60%=35007
四级城镇标准:33090×5年×70%=115815农村标准11669×5年×70%=40841.5
三级城镇标准:33090×5年×80%=132360农村标准11669×5年×80%=46676
二级城镇标准:33090×5年×90%=148905;农村标准11669×5年×90%=52510.5
一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0%=165450 农村标准11669×5年×100%=58345
(八)死亡赔偿金
年龄≤60周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66180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233380
60<年龄≤74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20年- (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年龄≥75周 岁
城镇死亡赔偿金=33090×5年=165450
农村死亡赔偿金=11669×5年=58345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住宿费=150元/天×住院天数
(十三)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时效期间为一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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