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一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2.如果法律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将依照那些规定执行,但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这一权利。
3.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这一规定源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并详细说明了期间的计算方式以及例外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中断的。
当中断的情形出现时,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计算,这些中断的情形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同样源自《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该条款详细列举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各种情形,并明确了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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