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投案。
2.当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人身份时,犯罪人主动投案。
3.当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身份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人选择自动投案。
在这些情况下,犯罪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可被认定为自首。
1.自首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未被发现的犯罪人,也适用于已被发现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人。
2.自首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对犯罪人的处罚上。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3.特别在传销案件中,如果犯罪人能够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在原有的刑罚基础上,通常会有所减轻。
1.《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效果。根据该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自首的构成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方面。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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