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虽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1.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虽然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其本质仍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
2.而刑事拘留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制裁手段。
这一区别决定了两者在适用对象、目的以及机关等方面的不同。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法律性质对比明显。
1.行政拘留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其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和教育手段来纠正违法行为。
2.而刑事拘留的对象则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1.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和机关也有所不同。
(1)行政拘留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其适用机关仅限于公安机关。
(2)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则分散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适应不同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需求。
2.两者的羁押期限也存在差异,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而刑事拘留的期限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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