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去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找法网提醒您,我国相关规定免除行政拘留的情形有: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
3.依照行政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
(1)违法人员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违法人员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并且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违法人员七十周岁以上的;
(4)违法人员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