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违约,一般不需要赔偿卖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3.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意味着,如果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那么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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