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一定会判刑,判刑与否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1.对于公诉案件,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予起诉,或者自诉案件在审判阶段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不会被判刑。
2.此外,如果案件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撤销刑事案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如果需要撤案,公安机关应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而检察院则可以直接决定撤销案件。
刑事案件的宣判时机并非固定,不一定都是当庭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其他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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