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在满足法定情形下确实可以被拍卖。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
2.被执行人转移房产,以妨碍执行或逃避债务;
3.被执行人的房屋过于奢侈豪华,超出了生活所需的标准。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查封并拍卖。
这一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
该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些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在法院拍卖执行的房产时,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领域,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房屋的承租人和共有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向外部人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承租人也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3.当共有人处分其享有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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