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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2024-06-18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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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解了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审理方式,以及行政案件审理的终审制。同时,介绍了哪些案件可能实行一审终审。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些规定均源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1.在行政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2.再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三、行政案件审理终审制

  1.行政案件审理终审制是指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这一制度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意味着,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再接受上诉。

  因此,行政案件并不一定是一审终审,具体是否适用一审终审制度,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理法院的级别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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