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的。
这份决定书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因此,工伤认定书不需要申请认定的当事人亲自去拿,认定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将工伤认定结果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及其单位。
工伤认定书的发送方式是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直接送达给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这种书面通知确保了所有相关方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工伤认定的结果。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3.对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在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请的情况下,受伤职工仍然有机会获得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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