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分别是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在《民法典》第557条中有明确规定。
1.清偿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是指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使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则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使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概述中,除了上述的六种情形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形并非全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绝对终止,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2.解除和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这些情形在《民法典》第557条中有详细规定,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了解和遵守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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