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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最常见的原因

合同纠纷
2023-02-20 15:36:26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 债务人 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你好,建议查阅签订的合同条款,1
  • 您好,合同到期,或者一方违约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是:
    1、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合同已经履行、合同解除等;
    2、第五百五十八条,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是:
    1、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合同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终止;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双方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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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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