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在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应当从撤销案件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出撤诉。
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因此原告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申请需要由法院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这意味着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就失去了申请撤诉的权利。
4.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撤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撤诉会导致诉讼程序的终止。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那么原有的诉讼程序就会终止,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
2.撤诉会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如前所述,撤诉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
3.撤诉还可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撤诉可能会被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从而导致其无法再次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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