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1.这个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分为24条,涵盖了诉讼时效的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和附则等方面。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秩序。
3.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1.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
2.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释,这种限制避免了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确保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同时,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不支持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诉讼时效抗辩,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资本充足原则。
1.司法解释还提到,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开始中断,即“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这里的中断意味着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3.另外,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