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都属于善意取得: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如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等;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如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5.办理了过户登记。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不动产善意取得才能成立。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等,但占有脱离物、货币和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如占有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的价格;
5.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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