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换句话说,用益物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而无需获得物的所有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4.海域使用权。指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利,受法律保护。
5.探矿权、采矿权。指依法取得的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6.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指依法取得的从水域、滩涂取水或进行养殖、捕捞的权利。
7.其它。
如果您对用益物权的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
例如,找法网等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就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咨询和解答服务,您可以通过这些平台获取更加详细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