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多种权利,主要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具体的用益物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体现了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即非所有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对于用益物权的分类,不同的学者和立法存在不同的看法。代表性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这些分类主要是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探讨。然而,由于中国用益物权立法的局限性,这些分类也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展望未来,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等基本权利。
一些传统的权利,如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可能不再被视为未来的用益物权。
1.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这一权利形式可能逐渐消失。
2.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可能会避免使用这一术语。
3.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未来可能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
4.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更符合现代物权法的理论框架。
5.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虽然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债权属性,因此不应当被视为用益物权。
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方面,两者在存续期限、标的物、标的物价值变化的影响以及设立目的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区别,确保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能够分别得到适当的规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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