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了基本的赔偿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2.这些赔偿项目的标准和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的。
1.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
2.一般情况下,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3.对于6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对于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则按5年计算。
这一计算方式体现了对受害人实际生活能力的考虑,以及对不同年龄阶段受害人生活水平的保障。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2.这一费用的赔偿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要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这一规定确保了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辅助器具,以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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