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过于模糊无法确定时,该租赁合同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在决定解除合同时,应给予承租人合理的通知期限,以便承租人有时间寻找新的住所或做其他相应的安排。
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但合同双方并未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时,该合同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合同双方对租赁期限的约定模糊或不明确,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等方式进行明确时,该合同也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3.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将变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承租人更大的灵活性,使他们能够在需要时随时终止合同。
2.出租人也有权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需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一规定确保了出租人在需要收回房屋时,能够给予承租人足够的时间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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