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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是 25 年,甲公司租赁乙公司所有的A栋建筑用于开办超市,拟开办的超市名称为佳乐超市,租赁物为A栋建筑的一楼和二楼,面积分别为 8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每年 1月20日甲公司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当年全年的租金,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出具正规的发票”,并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所开办的佳乐超市提供 300 平方米的免费停车位”。2022年6月30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意向书》,后将A栋建筑二楼(6000平方米)卖给了丙公司且未通知甲公司,并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甲公司在丙公司向其主张租金时,方才经查询房产部门登记了解到房屋已经转让的事实。2022年8月1日,因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所办超市提供 300 平方米的免费停车位,而必须采用每小时收费 3 元的计时收费停车模式采取计时收费停车模式后 佳乐超市的顾客人流因此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亏损严重。甲公司于 2022年8月18 日向乙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因乙公司无法向佳乐超市提供 300 平方米的免费停车位,甲公司立即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2020 年和 2021年,甲公司均已按时支付租金: 甲公司已于 2022年1月20日向乙公司支付 2022年全年的房屋租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 25 年,该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公司与丙公司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2023年1月25日,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向其支付 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A栋建筑二楼房屋租金。丙公司的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合同纠纷
2024-01-01 17:18: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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