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抵押人仅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当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和第四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其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而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抵押担保对抵押权人具有多项法律效力。
1.抵押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即有权收取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被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抵押权人具有抵押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和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的补救权。
(1)当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该行为;
(2)当抵押物价值实际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
3.抵押权人还有权将其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给他人,或随同其担保的债权为另一债务的履行设立权利抵押担保。
4.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变卖后的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担保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抵押人承担的责任是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为限,当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2.抵押权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还享有收取孳息权、抵押保全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抵押权或将其用作其他债权的担保。
这些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抵押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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