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确实能够变更。
这种变更可能源于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承担、债务人合并分立、追加债务人以及多个债务人中个别债务人的退出等情况。如果借款人希望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变更借款人,那么需要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够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而债权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不同意这种债务转移。
变更借款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1.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发生变更,这种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2.变更借款人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除了债权人的同意外,变更借款人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债务的性质、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等。
因此,在进行借款人变更时,必须谨慎行事,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尽管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起诉。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会转化为自然之债,此时如果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债权人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起诉。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可能讨回自己的欠款。
1.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那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如果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如果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或者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等,也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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