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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偿保管合同责任规定是什么

2024-05-2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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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中关于无偿保管合同责任有什么规定?当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费用时,视为无偿保管。本文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条文,并探讨了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民法典》无偿保管合同责任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于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核心目的是物的保管,保管人通过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务来履行其义务。在此过程中,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发生变化,仅位置发生了转移。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这意味着除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才能成立。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其有偿或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这意味着寄存人和保管人都有义务,而合同的形式并不重要。至于是否支付保管费,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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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偿保管合同责任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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