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于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核心目的是物的保管,保管人通过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务来履行其义务。在此过程中,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发生变化,仅位置发生了转移。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这意味着除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才能成立。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其有偿或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这意味着寄存人和保管人都有义务,而合同的形式并不重要。至于是否支付保管费,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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