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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2020-12-1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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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朋友之间可能会委托帮忙代管物品,也有的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管的工作的,再进行保管的时候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可能有时候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代管物品的情况很多,一般不会收费。这种免费保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无偿保管合同”。一般情况,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要赔偿。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是否承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虽说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较轻,但保管人还是应该尽到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义务,所以,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赔偿责任。但如果有重大过失,还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二、无偿保管过程中义务分类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一般有3种不同的标准:

  1、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

  2、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指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3、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而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无偿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从世界法治的演进历史看,原有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缺憾。统一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对传统的归责原则提出了挑战,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这个条文中并未出现: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因此理论与实践界普遍认为统一合同法完全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对这一条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换言之,统一合同法所采用的严格责任原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适用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有偿合同毋庸置疑,但并不是无过错责任的绝对化,对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则要区别对待,应采过 错责任为宜。

  (二)、解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要解决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分类等作一简单剖析。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一般分为两类:

  1.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有无过错, 若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只要未履行合同义务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须有过错才承担违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合同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已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 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全部内容了。在进行无偿保管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保管合同的规定来进行才可以。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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