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意思表明须共同,即合意,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
在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明确表示愿意将物品交由对方保管,并且就保管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得以建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保管合同是双方合同,需要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参与,即保管人和受保管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无法建立保管合同的。
3.当事人的意思表明须以缔结合同的为意图。
(1)在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缔结合同为意图,即双方都要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愿。
(2)如果双方的意思表示并非以缔结合同为意图,即使达成了合意,也不能建立保管合同。
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有必要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
(1)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如果主体不合格,所缔结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体现。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3.合同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成立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
合同必须合法,即合同的意图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将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及合法性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要素。
1.在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的规定,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3.合同的效力也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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