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挡光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原告要求将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的诉求,法院应谨慎适用。
1.对于私自搭建且价值不大的违章建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
2.对于超越建筑规划许可审批建设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价值较大的违章建筑,如果法院判决强行拆除,可能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与民法提倡的“成物不可毁”的原则相违背。
这类违章建筑应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拆除或处罚后责令相关人员补办规划手续,更有利于解决矛盾。
3.对于合法建筑构成侵权的,被侵犯的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人,既可以向侵权建筑的所有人主张损失赔偿,也可以向规划部门主张违法审批的行政赔偿。
法院不宜径行判决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以避免为了保护相对较小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
4.在赔偿损失的数额确认上,法官不宜自由裁量。挡光而造成的损失标准,应以挡光后造成原有房屋价值的贬损作为赔偿的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在相邻权纠纷中,认定侵权和举证责任是关键。
1.对于挡光、通风等相邻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专业机构提供的科学鉴定结论为依据。
2.在审判实践中,除少部分违章建筑以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直观即可确定明显构成侵权外,一般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3.根据“权利在先保护原则”,后建成的建筑物应无权主张原已存在的建筑物挡光,因其在建筑时应预见可造成挡光的后果,即“自愿冒险”。
4.对于厢楼是否存在挡光问题,不动产相邻关系并没有界定必须是南北相邻,东西相邻(厢楼)也存在通风、挡光以及视觉感受问题。
只要建筑物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超过了相邻建筑所有人的容忍程度,均应认为构成侵权。
5.如果有关部门对厢楼的通风挡光问题不予鉴定,可以通过鉴定侵权建筑的存在造成相邻建筑价值的减损,间接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
对于合法建筑(有规划许可的建筑)挡光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建筑挡光不构成侵权。
1.合法建筑造成侵权说明规划单位存在违法规划的问题,应由原告向规划部门主张行政诉讼。
2.合法建筑挡光应构成民事侵权。有规划许可的建筑只是能证明其建筑本身是合法建筑,但不能据此证明该建筑不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
3.是否挡光,应当依据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依据。在诉请及诉因的选择上,是当事人的权利。
4.根据诉因可选择性原则,原告选择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以相邻通风采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如果原告以规划部门作为被告,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则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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