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前房产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婚前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中,如果婚前房产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况,离婚时需对参与还贷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
这包括但不限于:
1.工资;
2.奖金;
3.生产经营的收益;
4.知识产权收益;
5.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特殊规定,否则继承所得财产也算作共有财产。
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
2.男女平等;
3.照顾无过错方;
4.保护女方和子女利益;
5.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分割结果既公平又合理,同时保障双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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