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考虑到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如果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同时应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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