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至3年。
期限届满,或是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若要续签或重新签订,任何一方都可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提出要求。
这一规定确保了合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重新协商的机会,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和协商权利。
处理集体合同纠纷的办法如下:
1.协商,企业工会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体谅,按照法律法规解决双方纠纷;
2.调解,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有关部门通过调解,使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集体合同纠纷的仲裁,它既不同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不同于法院的审判,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
4.审判,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一般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时,必须在该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若没有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则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如果在这一年内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解除权将消灭。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解除权的无限期悬而未决,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