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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3月5号,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规定: 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公休日。如果周六日加班,则在加班后一周内安排补休; 在上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内安排I间休息各一次; 职工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900 元,加班工资和其他实物福利不包括在内: 工资于每月5日发放:合同有效明为2008 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双方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损失。此合同于2008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副确认081年8月1日该公司招聘了一批女工。并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国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从08年8月1日到09年8月1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大小时,上下午各4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省为每月700块。双方签字后生效。分析上述行为是否 合法,如果违法请说明依据。

劳动纠纷
2018-04-20 10:56: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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