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若发生刮伤,责任归属问题便成为车主关注的焦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此情景下,停车场作为有偿保管服务提供方,若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然而,如果车辆损伤是由于司机自身的过错,如未能妥善估算车距或误解管理人指挥造成,司机也应负一定责任。
4.因此,通常这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应由停车场和司机双方共同承担。
交通事故后的车辆处理和停车费用问题也同样重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扣押的车辆,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若造成损失,应赔偿。
2.事故车辆若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其产生的停车费用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由当事人支付。
3.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物,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