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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什么区别

2024-02-29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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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存储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视听资料的特点在于客观真实性强、可靠性大的本质、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什么区别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如下:

  1.从存储方式来看,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这意味着视听资料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录音、录像等设备,而电子数据则更多地与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相关。

  2.从表现形式来看,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相对有限,通常以图像和声音作为其呈现形式。而电子数据则具有更多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视视听资料的特点是具有客观真实性强、可靠性大的本质特点,它可以用来检验和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它也有固有的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极强,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们剪辑、编纂而失去真实性。

  因此,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必须经严格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单独证据吗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找法网提醒您,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可划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可划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视听资料易于被篡改,因此,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另外,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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