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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在哪些方面着重

2023-11-14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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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着重的方面应该是看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制作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无关等。视听资料证据包括的内容有录像证据、录音证据、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等。

  一、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在哪些方面着重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二、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哪些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2.录音证据。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3.计算机储存证据。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4.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找法网提醒您,从这种分类范畴来看,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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