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特别是在业主委员会形成之前,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需要与之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是为了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在业主大会或委员会正式成立后,可能会进行重新的协商或更改。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1.它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上的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有本质的区别;
2.它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与一般委托合同相比,双方不能因失信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律或合同解除条件;
3.这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后有权获得报酬;
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需书面形式并报备。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
1.物业管理事项;
2.服务质量;
3.服务费用;
4.双方权利义务;
5.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6.物业管理用房;
7.合同期限;
8.违约责任。
这些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并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内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