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3.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4.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方式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用补偿;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