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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行为

2024-01-04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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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的行为是行为人释放有毒物质、重金属等化学物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由侵权发生地的发言管辖。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的行为有:

  1.工业污染:如有毒物质、重金属、化学物质等;

  2.汽车尾气排放:如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颗粒物等;

  3.水体污染:如将废水、污水和有毒物质排放到水体中等;

  4.垃圾和固体废物的不当处理:如不加分选和处理的垃圾填埋、焚烧等;

  5.化学品的滥用和泄漏:如不当使用、存储和处理化学品等;

  6.破坏生态系统:如滥伐森林、过度开垦土地、湿地破坏等。

  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体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找法网提醒您,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有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污染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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