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如下:
1.它们制作的机关是不相同的。
房产证的监制机关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房屋产权登记证的监制机关是国土资源局。
所以我们在使用不同的证书要到相应的部门,这样才能帮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2.权证编号不同。
房产证在发放的时候包括两个不同的编号,分别是房屋的所有权证号和建房注册号。
而房屋产权登记证包括不动产权编号和证书编号。
3.标注产权信息不同。
房产证证书里需要写明房屋的持有人、共有情况、登记时间、房屋性质、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土地状况和房屋地点。
其中房屋状况包括房屋的面积、房屋层数等等。
土地状况包括房屋土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信息非常的多而且繁杂。
而房屋产权登记证只需要标明权利人、位置、单元号、用途、权利性质和类型以及使用期限利其它状况等,相比较而言简单了不少,但是持有者的权利还是一样的。
4.房产证需要各地人民政府的公章,而房屋产权登记证需要的是登记单位的公章。
房产证是以人民政府为主要承担对象的,而不动产登记证变为了登记机构,不在由人民政府承担相关事项,所以现在的不动产直接盖上登记机构的章就可以了。
5.一个是登记证明,一个是拥有权证明。
房产证才是真正代表房屋所有权的。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5.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6.其它所需材料。
错误的处理办法:
1.申请更正;
2.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
3.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4.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违反登记程序致使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