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不可以拆除建筑物。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仅能在经催告后,当事人既不履行告知的拆除义务,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拆除建筑物行政诉讼的流程如下:
1.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受理,登记立案。
3.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4.开庭审理。
5.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拆除建筑物行政诉讼的条件是:
1.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