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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之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0-04-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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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49节标题: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法条内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49节

  标题: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法条内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释义:本条是对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行政诉讼秩序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的秩序。扰乱、阻碍、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是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人。参与诉讼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没有参与诉讼的人也可能发生妨害诉讼的行为。总之,只要具有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都可以依照本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诉讼的正常秩序。本条(一)至(六)项、明确规定了妨害行政诉讼的六种行为。但是,在具体衡量是否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条件:一、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行政诉讼期间实施的。行政诉讼期间包括自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直至判决、执行等各个阶段。在诉讼期间发生的本条(一)至(六)项的行为,才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以外,人民法院就不能以妨害诉讼对行为人采取本条所规定的强制措施,而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二、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必须是故意妨害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是否为故意,需要具体分析,有的行为是故意所为,例如以暴力、威胁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等。有的行为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如果一经指正,行为人便立即改正了错误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故意妨害行政诉讼秩序,而是一种过失行为。如果多次劝阻,仍然不听,就是故意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三、须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妨害行政诉讼秩序的后果,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但是,对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危害不大的,便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另外,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也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其中包括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本条规定了以下六种妨害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这是指:(1)实施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是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而不是判决、裁定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八章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2)应有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不是口头通知。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注明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完成期限、执行方法等;(3)没有正当的理由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故意破坏证据的行为。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这是指妨碍查明案件事实的两种行为:一种是用授意、教唆或者用钱财收买或者用强迫威胁的方法,致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一种是逼迫、恫吓或者用其他方法阻止知情人作证的行为。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是指违反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的命令,有意抗拒人民法院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行为。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了四种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和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情节轻微的人,采取批评教育,指明行为人妨害诉讼秩序的事实,促使其遵纪守法的一种强制措施。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情节较轻的人,责令其写出书面悔过书,保证不再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现金,予以经济制裁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本条规定,罚款的金额为一千元以下,具体罚款数额应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危害的后果等情节轻重来决定。罚款须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采取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措施,一般是在行为人严重妨害诉讼秩序,并有继续实施这种行为的可能,需要加以及时制止的情况下采取的。采取拘留措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向被拘留的人出示拘留决定书。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行政诉讼中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它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对严重妨害诉讼秩序的人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给予的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向作出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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