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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释义之起诉条件

2010-04-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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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41节标题:起诉条件法条内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41节

  标题:起诉条件

  法条内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本条规定了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一、行政案件要有原告。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者组织,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有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并且不服这种侵犯,他们才有资格作本案的原告。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公民死亡和组织终止的特殊情况下,其近亲属和承受权利的组织也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考虑到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提起诉讼。二、行政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行政案件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要指明哪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对争议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理由和事实根据都应当具体说明,如果含糊其辞,就是缺乏起诉的必备条件。四、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所投诉的法院必须是本法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如果超出本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则法院都无权受理。在同级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还有明确的分工问题,如果案件符合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所投诉的法院管辖则该法院也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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