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审批流程是: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布;
2.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
3.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
4.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找法网提醒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审批不予通过的几种情况如下: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4.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5.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审批需要的材料如下: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村村民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4.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