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如下:
1.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
2.买方与开发商经过协商后,同意解除合同;
3.具有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比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方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
1.恢复原状: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返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利息等财产。
2.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取决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以及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经催告后违约当事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逾期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3.赔偿损失:当事人可能需要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可能需要采取补救措施,以弥补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找法网提醒,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