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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什么事项

2024-06-17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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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的事项范围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等。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需要的材料是,投诉人的证明材料等。

  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什么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需要什么材料

  去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需要下列材料:

  1.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

  三、劳动局投诉能撤回吗

  找法网提醒,向劳动者投诉后是可以撤回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的,可以申请撤案;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的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也可以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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