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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2024-06-17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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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原因包括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的等。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包括执法主体不同、工作职责不同等。

  一、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在其受案范围内,例如属于具体的行政争议、民事财产纠纷的;

  2.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3.或者劳动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的等。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什么区别

  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6.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

  三、劳动监察的调查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监察的调查如下作为证据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可以向单位付出调查询问书。上述材料能够依法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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