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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产生的时刻是什么

2024-02-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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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产生的时刻是自地役权合同成立时生效。地役权消失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的;土地被征收的等。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包括权利的性质不同;权利的获得方式不同等。

  一、地役权产生的时刻是什么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地役权产生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法律上有何异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不同之处如下:

  1.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

  2.两个权利的获得方式不同;

  3.权利的限制程度不同;

  4.二者的存续时间不同;

  5.两种权利的救济方式不同。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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