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1.关于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房屋滴水。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找法网提醒,民法典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分别是: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2.协作原则;
3.优势利益原则;
4.适用经验法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