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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排水规定中关于相邻关系有哪些具体规定

2024-02-1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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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水排水规定中关于相邻关系有的具体规定包括不动产权利人需要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包括权利性质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等。

  一、用水排水规定中关于相邻关系有哪些具体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1.关于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2.关于房屋滴水。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相邻关系

  三、在民法典中有哪些原则可适用于处理相邻关系

  找法网提醒,民法典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分别是: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2.协作原则;

  3.优势利益原则;

  4.适用经验法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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